市级各相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办法》(陕工信发〔2019〕202号)精神和陕西省大数据与云计算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工作的通知》(陕数办发〔2022〕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2021年度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1.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对2021年度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开展自评,并认真撰写自评报告,按要求报送(具体材料编写格式见附件2)。
2.各单位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优秀案例编制并推荐报送,报送采取自愿原则(具体材料编写格式见附件3)。
3.各单位结合2021年全年实际工作,按照指标数据来源分工,逐项组织填报评价指标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同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具体填报指标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1.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工作是省政府加快推进全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从2020年开始每年开展1次,目的是对各市(区)政府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水平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确保顺利完成我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工作。
2.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评价工作,并于4月25日前向市大数据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报送1名工作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
3.各单位将自评报告,统计表、佐证资料(加盖公章,含电子版),于4月29日15:00前报送至商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4.各单位要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统一性负责,凡发生漏报、误报的责任自负。
附件: | 1.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指标 2.XXX局(委)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3.XXX局(委)实践案例编写提纲 4.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评价工作联系人回执单表 |
商洛市大数据产业和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 |
2022年4月20日 |